昆明2016就业创业补助扶持政策
昆明市政府出台的《昆明市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个方面的46条政策措施中,针对促就业、创业等问题提出了鼓励园区和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设立“昆明市创业扶持资金”、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等相关措施,将为创业个人和平台提供更多的扶持和帮助。
鼓励园区和招商引资落地企业
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
自2016年起,鼓励工业园区和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当年就地、就近新招用具有本市户籍劳动者的就业补贴政策,调整为全市各类园区和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当年新招用城乡劳动者,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招用1人,给予企业的一次性就业补贴标准从300元提高到400元。
对招用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上人员,与其签订并履行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招用1人,给予企业1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运用失业保险支持稳定就业
按照有关规定,将失业保险费率从3%下调为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下调为1.4%,个人缴费费率从1%下调为0.6%,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
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期满后的特困失业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3000元的创业补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合作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一次性领取本人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创业的资金。创业者按相关规定参加缴纳失业保险后,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创业项目不能继续经营,可凭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贷免扶补”和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并按规定由财政给予贴息。将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提高后增加的10万元贷款,按规定给予2年期的贴息,贴息资金由省、市、县(市)区级财政按照4:3:3的比例承担。
强化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平台建设
建立政府投资型创业园区管理补助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从本地区筹集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园区管理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园运营、创业项目征集、创业导师专家聘请、创业系列活动开展、购买社会化创业服务以及公共费用支出等。
设立“昆明市创业扶持资金”
统筹用于鼓励各类开发(产业、工业)园区、企业和社会组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资源,通过自建、合建、联建等方式,鼓励和推动双创产业园区、创业示范园区、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平台建设和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资金扶持。
1.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示范园(基地、园区众创空间)的,由市级财政给予园区举办方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2.连续两年被市政府考核为优秀市级创业示范园区(新型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园区)的,由市级财政给予园区举办方的资金补助标准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园区举办方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应按照不低于市级资金补助的50%配套安排补助资金。
3.新建、改建或扩建认定为市级新型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园区的,由市级财政给予园区举办方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4.新建、改建或扩建认定为市级青年(大学生)创业园(创业示范园区、新型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园区)满1年的,按园区每入驻1户企业(实体)5000元与每户企业(实体)吸纳1名城乡劳动者就业200元总数之和,由市级财政给予园区举办方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5.对获得国家、省组织的创业创新大赛奖项并在昆明地区登记注册经营的个人或团队实体,由市级财政给予每个获奖项目一定额度的资金资助,其中获得国家级大赛奖项的,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获得省级大赛前三名的,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资金资助。
6.对毕业5年内,在昆明市自主创业的大学生个人或团队经营实体,与城乡劳动者签订并履行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能带动3至5人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带动6人以上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7.对毕业5年内,网络营销首次创业失败的大学生个人或团队再次创业的,凭工商注销或法院判决破产等相关证明材料,按其企业实际货币投资额的50%,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二次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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