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FinTech是指技术带动的金融创新,它能创造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造成重大影响。随着FinTech对传统金融业务带来的冲击,其累积的风险将有可能是系统性的。
一、为什么要监管FinTech?
(一)FinTech的风险属性
FinTech本身的金融属性决定了其很强的风险特征,这主要包括:一是FinTech使金融风险更具隐蔽性、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增加了金融系统性风险;二是FinTech使传统金融“脱媒风险”加大,FinTech使资金供给能够绕开现有的商业银行体系,直接输送给资金需求方和融资者,完成资金体外循环,金融交易脱离现有金融管制的情况愈发严重;三是技术风险更加突出,FinTech业务发展有赖于先进的技术和交易平台系统,技术和交易平台系统选择失误可能给FinTech机构带来较大风险;四是数据风险与信息安全风险相互交织,由数据使用和保护不当将同时带来的数据风险与信息安全风险等;五是监管套利,由于一些FinTech公司处于监管灰色地带,从事类似银行的业务,但却没有受到类似的监管。当前FinTech的风险事件主要集中爆发在流动性风险、非法集资、黑客攻击和非法经营等方面,比如贷款余额高达702亿元、投资人数约84万人次的“e租宝”事件,源于俄罗斯MMM金融互助社区的网络攻击,以及一些FinTech公司挪用、非法占用客户资金等违规经营问题引发的风险事件等。
(二)FinTech服务实体经济的内在要求
金融的本质属性决定了FinTech的最终落脚点是为了通过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来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FinTech需要在监管的引导下,通过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创新,来弥补传统金融的不足,以提高落后地区金融的可达性来促进金融的普惠性,以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来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只有在监管的引导下,才能使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真正用于服务实体经济,而不是进行监管套利。
(三)FinTech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
金融创新的目的是为了使金融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并以此可以进一步改善消费者体验。与FinTech发展相关的金融消费,将涉及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比如,金融大数据中可能依据客户过去的消费习惯和金融活动来计算其消费偏好,这些都属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因此FinTech还可能涉及到的消费者隐私保护的问题。FinTech的创新,必须是负责任的创新,这需要监管当局牢固树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原则,探索多种监管方式与手段保护金融消费者。
二、FinTech监管的国际经验
(一)美国
美国金融体系属于混业经营模式,对FinTech的监管主要是功能性监管,即不论FinTech以何种形态出现,都根据FinTech的金融本质,将FinTech所涉及的金融业务,按照其功能纳入现有金融监管体系。比如,涉及到资产证券化的P2P业务,属于美国证监会监管;虚拟货币方面,要被美国国税局征税,并且纽约州金融服务管理局还要将其纳入到“虚拟货币活动商业许可证”的监管范围。另外,美国还有对FinTech监管的完整政策法律体系,并能适时动态地进行调整。比如,奥巴马在2012年签署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OurBusinessStartupsAct,简称JOBS法案),填补了美国在股权众筹方面的监管空白,并在换届前,由白宫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美国Fintech框架》,详细阐述美国政府对FinTech的态度和展望;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ancialIndustryRegulatoryAuthority)出台了《对数字化投顾使用的指导意见》;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ConsumerFinancialProtectionBureau)制定了《CFPB创新细则》来促进对消费者有利的创新。
(二)英国
英国将FinTech作为当前金融发展的重要目标,监管模式主要特点是集中适度监管,最大的创新是监管沙箱模式。监管的职能主要由2013年4月成立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ConductAuthority,FCA)承担,出台了对借贷类众筹等业务的监管政策,并先后推出了项目革新计划与监管沙箱(RegulatorySandbox)。监管沙箱由FCA于2016年5月9日正式启动,通过提供一个“缩小版”的真实市场和“宽松版”的监管环境,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FinTech初创企业对创新的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交付机制进行大胆操作。FCA的监管沙箱包含大量企业数据和消费者的真实反馈,初创企业可充分利用沙箱反映的市场、行业和消费者情况,有针对性地完善创新产品和服务,减少创新产品、服务等投放市场的时间,降低监管风险,助力初创企业吸引更多投资。
(三)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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